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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最近,我与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从签订之日起该公司一反招揽我入会时的热情,不但不按合同所承诺进行所谓的潜力股推荐,而且其每日资讯传送也不能做到按日传送。我入会时已经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定,因为我没有手机,所以短信的资讯服务改由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来传送。现在我打电话去咨询,反被其业务经理斥为骚扰,我很
不满意这样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因此我决定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协商退回咨询费用,但该公司拒不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南宁 梁女士梁女士: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该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有解除条件,该条件成立时你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而你与公司又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现在只能采用法定解除合同方式,即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该咨询公司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你可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该公司时解除,如果该咨询公司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尚未全部履行且咨询公司在履行中有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关于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该合同性质系咨询服务合同,资讯服务由电话和电子邮件传送,则其履行地应可视为在南宁地区你所接受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地方,你可以依法向该地区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挽回你的经济损失。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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