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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只为股东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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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股东要想获得公司的知情权,可以通过查阅有关公司的资料来实现。可作为上海开泰餐饮公司的股东崔先生,为取得公司相关知情权,却把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将公司从2003年5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止经审计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交送崔先生查看。

  200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的开泰公司经批准成立,崔先生出资12万元,占公
司注册资本40%;庄某出资1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庄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崔某任监事。

  今年8月16日,崔某一纸诉状告进法院。据崔某说开泰公司自开业以来,庄某不准他参加业务会议和过问经营状况,甚至连公司财务报表也不让他看。为此,崔某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同样遭到了拒绝,遂引起了该诉讼。崔某提供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来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还提供了自己发给公司和庄某的函件,证明自己曾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

  可被告上法庭的开泰公司和庄某则称,本起诉的内容是公司的知情权,作为庄某成了被诉讼的被告在主体上不适合。不过庄某承认自己没有提供过财务报表给崔某看,但声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崔某,完全有权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庄某也曾多次要积极配合崔某查看财务账册,却遭到了拒绝,认为崔某之举属无理取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崔某诉讼之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这一法定权能,以实现了解开泰公司资产运营状况。作为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集公司的相关信息。法律赋予了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但是,股东在知情权的诉讼中,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某。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证券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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