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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公众股股东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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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最近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
证监会为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对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正式颁布实施。

  长江证券研究所 朱心力:发挥独立董事保护公众股股东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上市公司治理已经有3年多了,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就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作为独立董事,关键就在于其独立性,要与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上市公司没有商业利益关系,从而能够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一系列制度缺陷,独立董事制度始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广大投资者应该对今年发生的伊利国债风波事件记忆犹新。伊利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国债投资提出了异议,虽然独立董事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但是仍旧被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罢免。其实许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善治理结构,而是为了给企业带来名人效应,或者纯粹是为了请个花瓶来凑数。在这种背景下,独立董事谈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呢?显然,独立董事制度需要新的突破。

  《若干规定》对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这将对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保护公众股东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独立董事的选举有章可循,降低了大股东操纵的可能性。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环节,如果独立董事的产生完全受控股股东操纵,那么独立董事的立场必然偏向大股东,独立董事肩负的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能将无法实现。《若干规定》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上作出了有利于公众股东的规定: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度下,流通股东通过集中使用表决权可以选出与其所拥有的总股份比例对应的独立董事,而在以前的制度下,大股东只要占据控股地位,就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完全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举,让独立董事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若干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流通股东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权利,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其次,《若干规定》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通常情况下,如果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提名产生,那么一旦大股东察觉到独立董事不听话(比如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异议),他们也很容易通过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在伊利国债风波中,独立董事提出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国债交易等进行全面审计,而大股东不仅不采纳,相反还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罢免了独立董事。在许多上市公司眼里,独立董事只是对董事会的决议点个头、签个字就好了,如果发表不同意见,那我还请你干吗?有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大股东要想罢免独立董事,其难度无疑增加了许多。只要独立董事的行为有理有据,不论大股东占有大多比例的股份,独立董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都可以通过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而不必看大股东的脸色行事。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能真正做到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督,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

  再次,《若干规定》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责的基础是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有充分的知晓。但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来源是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双方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平等使得独立董事处于被动的地位,很难真正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例如新疆屯河爆出巨额资金黑洞后,杜厚文和魏杰分别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杜厚文的辞职理由是深感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包括对独立董事)存在着不透明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本人难以履行职责。魏杰的辞职理由是因为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相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知情权与独立董事自身的情况也有关。我国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兼职,在构成上基本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这些学者本身科研教学任务及社会工作繁忙,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与到董事会的运作中去,久而久之,难以与其他董事成员进行对话、交流,与公司沟通不足,其知情权就难免要受到影响。因此《若干规定》要求独立董事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务繁忙不能成为独立董事不作为的理由,只有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才能更及时获取上市公司的准确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才能保护好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诚然,《若干规定》在独立董事是否完全由公众股股东选举、扩大独立董事职责权限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队伍等其他方面还没有出台更完善、更深入的政策措施,但是如果《若干规定》能够顺利在上市公司得以执行,那么独立董事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发挥,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得到更有效的维护,从而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江西财经大学 邱亚桢: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知晓有关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包括质询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公司重要文件的查阅权等。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该权利本属无可争议的个人权利,但长期以来遭到漠视。

  股东不仅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其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亦有权查阅,因为子公司的造假行为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银广夏便是一个例证,其子公司天津广夏公司虚构利润几亿元。

  由于定期公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而不包括反映公司真实的财产与经济状况的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重要信息,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股东查阅权的存在价值。如果要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公司法应当明文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文件,包括原始凭证、合同,纳税申报书等。许多发达国家对此早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293条规定:母公司的股东及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份者,为行使其权利,必要时经法院许可,可以请求阅览或子公司的会计账簿。美国的《模范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会计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摘要等文件查阅权,该法第16节第2条规定:如果股东的要求是善意的并怀有正当的意图以及他所要检查的记录和他的意图是直接有联系的,该股东又是在他希望检查和复制的那一天的至少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的,该股东有权在公司指定的合理地点于正常的业务时间内检查和复制下列公司记录《会计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摘要、股东会议记录摘要等》。

  此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要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但关键还是要把它落到实处,不能让它成为一纸空文,使公众股股东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构建强大的配套法律保障机制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证券部主任 李宏

  在肯定《若干规定》对资本市场积极意义的同时,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工作的资深证券律师,笔者要指出的是:该规定要想落实、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在相关路径上尤其是司法保障机制上下功夫,方能革除过去中央部委指导意见过多务虚而难收实效的问题,让该规定具体落到实处,由务虚变成务实。

  笔者认为,法律手段是证券市场一系列积弊最终的权威解决途径。在相应的配套司法保障机制的构建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现有部门规章基础上尽力提升《若干规定》的法律位阶。鉴于证监会颁布的《若干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其他相关部委和司法部门并无强制力约束力,而要具体实施又必然涉及相关的部门,故建议证监会将该《若干规定》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达成会签,必要时申请国务院转发各部委使之变成行政法规。

  第二,允许《若干规定》进行突破,但应尽量在《公司法》框架下进行制度设计或争取对《公司法》作进一步修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区分类别股东,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在我国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甚至某些方面还与现行《公司法》精神相违背,在发生纠纷,中小股东依据该规定维权时,便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容易导致《若干规定》设定的流通股股东权利虚化。故建议将《若干规定》的精髓部分纳入《公司法》,明确规定类别股东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赋予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和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以提升该规定的权威性。

  《公司法》的修改要假以时日,因此建议可以先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者由沪深两地交易所修改各自的上市规则,将《若干规定》规定制度的建立作为接纳新公司上市、维持已上市公司继续上市的自治规则,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利于其效力被司法部门所接受。

  第三,就《若干规定》内容与司法部门特别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争取司法部门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若干规定》自身法律位阶低,也缺乏必要的处罚条款和保障条款,故要使流通股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得到法院支持,就必须完善相关的司法救济措施,例如增加规定:对于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第四,构建刚性制度,革除部门规章务虚的弊病。笔者注意到《若干规定》中的用词,其中无一处用到具有刚性制度色彩的必须,而是避重就轻用了34次应该这种道德说教式的词语,在既无处罚条款又无后续配套司法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缺乏起码的震慑力,也给以后的中小股东维权增强了难度。

  建议在《若干规定》正式出台时构建刚性制度,必须用必须的时候决不用应该,并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当然不能用刚性规定时或不适合用刚性约束时,就应当用倡导性条款,譬如笔者就不赞成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办法作硬性规定,而是倾向于用弹性的、倡导性的条款作规定或干脆不作规定(这两项本质上是公司或股东自治范围内的事,更何况其监管难度很大或不经济)。

  第五,完善《若干规定》提到的具体制度,如完善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预防大流通股股东滥用表决权,并争取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是搭建强力和有效司法保障机制的应有之义。建议证监会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时,应着重在类别股东的表决机制的相关配套支持上加以原则或明确的规定,尤其在召集程序、决议程序和决议内容上应有一套明确无误的运行机制并使其具有司法上的可执行性或可诉性,如面向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应当具有合理的可预期性、具体性,并且应当体现多次公告精神;硬性规定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的有效基数;不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外另行限制参加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期限等。众议苑

  陈丽棠:大股东霸王地位有望打破

  《若干规定》中有关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及网上投票制度的规定,赋予了社会公众股股东更大的话语权,有利于他们通过利益的实施机制来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以往只有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若干规定》把这一外延扩大到增发新股,发可转债、配股、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以股抵债、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等一切涉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项,使公众股股东的弱势地位得到切实改观,大股东在以上方面的霸王地位终于有望打破。本来就该谁掏钱谁说了算,公众股股东终于得以摆脱掏钱有份表决无门的不平等境地,拥有主人翁的应有权利。

  雷大洪:分红规定要更加明确

  读《若干规定》,能体会到管理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良苦用心。针对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重筹资轻回报的通病,该规定专门在第四条提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这样的条款很重要,但却可能因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对合理投资回报的不同理解而流于形式。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对其不分红或少分红都是有自己认为合理的解释的。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管理者喜欢将原本可以发给持股人的利润保留下来,用于扩大自己管理企业,增加现金流,使自己有宽余资金应付市场。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司管理者都认为这样做是为投资者着想,是为了投资者的的长远利益。公司管理者的这样理是不会因为《若干规定》而有所改变的。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利润分配的规定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如可要求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载明利润用于分红的百分比和公司在CPI增长时的利润分配对策等;要求上市公司所有的分配预案都应该有预案说明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以便证监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了《若干规定》规定进行监督。

  林宁:建议在财务报表中增加简表

  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看不完、看不懂几乎成为所有投资者的苦恼。在财务报表的制作格式中,为求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透明,其中信息资料和数据统计尽可能地详细完整,因而罗列繁杂是必然的。但财务专家与普通投资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相当多的投资者只是看看财务报表中几个简单的数据。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有效利用率,方便快捷地满足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了解的需求,应当成为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单列出针对普通投资者所需求的,专门给普通投资者看的简表。在简表中,应把普通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能基本了解上市公司概况的几项关键性的有关数据准确地表示出来,使之一目了然,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资金是否被挪用问题、资金的投向和收益问题以及审计会计事务所表示的意见等等。这样可使普通投资者能在财务报表公布期间内,尽快掌握所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总之,要想达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须信息公开透明,还要考虑到广大普通投资者的现状,照顾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让广大投资者能在短时间内了解所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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