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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洪涛 发自上海
10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来自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的学者和境内专家70余人在会上各抒己见,
畅所欲言。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
充分借鉴各国经验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强调,公司法实施十年以来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变化,在经济领域中活跃着“公司”已经与现行公司法制定之初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异。今天,实践促使我们适时、适度地调整公司法的有关制度,使公司法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不仅要求我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公司运作实践的需要,也需要我们充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
制度安排提供修改依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指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的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规章和规划,并且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和调整使之完善和适应实际情况。
例如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规定、有关当事人缺位造成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如何弥补的规定、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细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义务的规定等。
从实际情况看,上述有针对性的制定安排有利于公司加强法人治理、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同时也为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副主任李飞:
充分考虑各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公司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创新性,在借鉴公司制度历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起较为完整、统一、科学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促进和指导了中国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在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针对企业改革和公司法实施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在公司法修改中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分析公司制度的实践。
二是在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时应当注意统筹考虑。
三是注意听取、分析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
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
理顺政府与公司的关系
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在致词中指出,我们期待着通过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司的关系,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义务,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法的调整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本运作提供更宽松的环境和更广阔的空间,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1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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