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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获准发债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0:2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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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保险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开。9月29日,中国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仅新增了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而且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方式筹集资金也已经有法可依。《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透露,《办法》一经实施,保险公司即立即行动,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发行次级债的申请。保监会有关负责人10月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的发展。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其募资规模被限制为,募资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有两种公司不包括在内: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以及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办法》要求,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有关人士介绍说,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比例,保监会将另行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12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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