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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记者杜秀平)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市建委将会同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这是本市首次将强制执行公证引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强制执行的建设工程拖欠款时间向前追溯。2003年12月31日前工程已竣工,经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按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执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办理
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办法》,公证机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数额明确的还款协议,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办法》还明确了5项惩罚处理措施,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果建设单位拒绝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的,市建委将给予处理。
5项惩罚处理措施具体为:停止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等处理。
据介绍,市建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证处就将公证方式引入清欠工作前,开展了大量调研并进行了试点,市司法局也相应制发了相关通知。J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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