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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两个案件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对违约金计赔方法没有作出约定,因此法院判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首先是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其次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而法院判决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解释》的第十八条。该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其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再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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