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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逾期办证需支付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11: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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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最高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发展商不依照合同约定,逾期为业主办理房产证,需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解释》出台后,广州地区的法院自去年开始已陆续适用,并依此判决了一批案件。但是,引起楼市震动的却是今年7月至今审理的一批涉及大量业主的群体性案件。判决要求发展商要向多至数十位业主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今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依法审理天×庄49户业主状告地产商逾期办证案后作出判决,要求发展商向业主支付共计410多万元的违约金。案件基本情况是:大约4年前,业主们与天×庄的地产商签定合同,地产商在2000年4月交楼后,至今仍未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由于诉讼时效为2年,业主只要求地产商赔偿自2001年12月起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到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必须以地产商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并协助业主办理为前提。地产商依照合同在2000年4月30日后的90天内就要协同49户业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地产商至今未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导致业主无法办房产证,构成违约,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算到今年7月中旬约为410多万元,之后每天的违约金为4000多元。

  同期,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在审理业主林某状告广东国×大厦建设开发公司逾期办证案后,也判决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50多万元,几乎相当于购房的价款。法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国×公司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测绘和权属登记手续。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日内,国×公司要协助林某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林某依约向国×公司交清了购房款,但国×公司在2000年12月取得权属证明书后,至今仍未为业主林某办理房产证,因此需承担违约责任。(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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