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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失踪,我们该向谁主张欠款
问:某河道工程公司投标取得一个建筑工程的承包权,该公司转手又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根本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施工结束后拖欠我们各项费用2万余元。承包人就该款打有欠条。现承包人突然失踪,我们找到某河道工程公司,其负责人让我们去找承包人要。请问,我们该向谁主张这笔欠款?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某河道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条件的个人承包已经违反建筑法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效民事行为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据此,某河道工程公司与承包人违法订立施工合同,致使你们劳务不得报酬,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王律师)合伙人出资不足,其他合伙人垫付后如何分红
问:去年5月我与夏某等4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夏某和我按协议应分别出资机器6台,但到约定的出资期限时,他只出资5台机器。为了不影响开工生产,我在按约定出资后又出资购买了1台机器,现在企业生产状况良好,要进行结算“分红”,请问我有权按实缴的出资额要求增加利润分成吗?
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此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进行:一是按出资方式履行义务;二是按出资数额履行义务;三是按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具体到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你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那么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并未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你当时购买1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你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就应按你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
(高律师)(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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