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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股本结构变化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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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股本结构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截止2004年9月30日,北京燕京啤酒(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燕京转债(资讯 行情 论坛)”(代码:125729)已有40,810,900元转成公司发行的股票,目前“燕京转债”尚有659,189,100元在市场流通。“燕京啤酒”(代码:000729) 因转股累计增加数量为3,853,689股,目前“燕京啤酒”总股本为671,278,189股。

  2004年3季度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8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胡国栋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0月8日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聘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经审阅胡国栋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国栋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同意按规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表意见人:李兴山 陈建元 朱立青 赵述泽

  二○○四年十月八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胡国栋,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胡国栋

  二○○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上市公司全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本人姓名:胡国栋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胡国栋(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胡国栋 (签署)

  日 期:2004年10月8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承诺函

  本人胡国栋,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依据国家法律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向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有关本人的资料(包括个人情况和简历)全部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

  3、如本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和履行法定程序后成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保证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认真、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

  承诺人:胡国栋

  二○○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根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02年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审慎的职责,目前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急需进行技术改造,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份额,而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控股上海海虹集团常熟海虹酒业有限公司并更名”项目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没有进行投资,如果将该次募集资金改为受让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单方面追加投资,必然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会议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改变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一致认为,该次变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无违规及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做出的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决定。

  二○○四年十月八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兴山、陈建元、朱立青、赵述泽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02年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审慎的职责,目前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急需进行技术改造,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份额,而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控股上海海虹集团常熟海虹酒业有限公司并更名”项目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没有进行投资,如果将该次募集资金改为受让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单方面追加投资,必然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结论: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改变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一致认为,该次变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无违规及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做出的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决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李兴山 陈建元 朱立青 赵述泽

  二○○四年十月八日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燕京惠泉”

  股票代码:6005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邮编:101300

  联系电话:010-89490729

  联系人:刘翔宇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0月8日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持有“燕京惠泉”38.148%股份,为“燕京惠泉”第一大股东。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实施。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如不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则不再收购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所持有的“燕京惠泉”股份。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名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注册资本:667,424,500元

  注册号码:110000151084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股份制

  主要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水、啤酒原料、饲料、酵母、塑料

  经营期限:1997年7月8日至2047年7月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222633646901

  组织机构代码:63364690-1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邮编:101300

  联系电话:010-89490729

  2、本公司产权关系

  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为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9.32%股份)、北京燕京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2.63%股份),其余股东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8.05%股份)。

  3、股权控制关系

  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9.32%的股份,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本公司设董事15 人、监事3 人。

  5、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持有、控制“燕京惠泉”38.148%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2004年10月8日,本公司与“燕京惠泉”的股东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向晋达国际有限公司收购999.6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9984%,转让价款为3,698.52万元人民币;向龚金柱收购1,700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6.8%,转让价款为6,290万元人民币;向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收购841.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366%,转让价款为3,113.55万元人民币;向郭振辉收购10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4%,转让价款为37万元人民币;向林志坚收购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2%,转让价款为18.5万元人民币。本次转让共收购3,556.1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14.2244%,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共支付13,157.57万元。

  本次转让前,“燕京惠泉”注册资本为25,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持有其9,537万股,占“燕京惠泉”注册资本的38.148%;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燕京惠泉”注册资本为25,000万股,其中本公司持有13,093.1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2.372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不再持有“燕京惠泉”股份。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与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确定本次协议本公司向晋达国际有限公司收购999.6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9984%;向龚金柱收购1,700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6.8%;向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收购841.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3.366%;向郭振辉收购10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4%;向林志坚收购5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0.02%。本次转让共收购3,556.1万股,占“燕京惠泉”总股本的14.2244%。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经协商,以每股3.7元的价格进行,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157.57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支付,并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价款,于本次转让的股份正式过户后支付另外50%价款。

  本次转让完成前,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为社会法人股东,龚金柱为外资非流通自然人股东,郭振辉、林志坚为非流通自然人股东。转让完成后,所转让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实施。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如不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则不再收购晋达国际有限公司、龚金柱、香港圣歌德奇有限公司、郭振辉、林志坚所持有的“燕京惠泉”股份。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燕京惠泉”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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