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科技(600806)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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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就起诉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发布公告。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挪用本公司资金。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4年9月30日受理。 二、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茨坝路23号,法定代表人是岳华峰先生;被告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凌新源先生。 2003年3月10日,本公司在北京证券所属的昆明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户名为: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帐号:1180。3月11日,本公司在该资金帐户内存入资金人民币20,000,000元。2004年3月24日本公司到昆明营业部办理提款手续时,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告之资金被营业部挪用购买股票,无法办理提款手续。得知此消息,本公司要求北京证券立即归还其挪用的资金。在本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北京证券承认自己所负责任,并先后于4月7日、4月19日和4月30日分别偿还了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1,500,000元和人民币5,718,503.38元,尚欠人民币7,781,496.62元北京证券未按其承诺偿还。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证券向本公司偿还其因挪用尚欠本公司的资金人民币7,781,496.62元;判令北京证券向本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经分段计算截至2004年10月15日为人民币42,945元;人民币7,781,496.62元的资金利息计算到该项债务清偿时止;判令北京证券承担本公司因追偿上述债务发生的律师费、车旅费、财产保全费、案件诉讼费和案件执行费等,上述费用由北京证券具实承担。 三、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和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诉讼申请书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开户协议 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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