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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逃废不良资产贷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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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立栋10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日获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从严处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这份全称为《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工作,建立问责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对贷款发放、管

  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

  令业界关注的是,通知强调了将对不良资产剥离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通知称,不良资产剥离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隐瞒损失等行为,将按不同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从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交接程序,相互配合做好不良资产剥离和接收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认真审查交接档案和资料,及时进行资产保全,防止债权流失;对剥离和处置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通报相关银行和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银行和监管部门追查事实真相和责任人,防止一剥了之,防止少数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在责任追究报告制度、责任人任用等方面,《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处理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典型案例,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商业银行已进行处理的责任人,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布的责任人,国有商业银行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任职或录用限制,或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通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11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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