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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政务信息公开应成为市场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1:1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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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一部由国务院起草的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之中。该法规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届时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从新闻采访角度来说,“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起草是件好事。媒体是一个沟通传播中
介,在政府和受众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其功能是将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如实传递给公众。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媒体更及时、客观、公正地传递政务信息;而对于政府,了解受众的反应可以促进其工作良性循环。所以,这样一部法律对监督政府、让公众获得知情权方面比以往会大大迈进一步。

  但是,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决不是仅仅针对新闻媒体采访的,其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要真正融入世界,首先要在游戏规则上尽快与国际接轨,这要求包括诸多法规、观念以及办事方法都要在“国际化”的原则下进行补充完善,以使我们逐步走向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国家。

  早在入世之初,有观点认为,我们受到入世冲击最大的不会是农业,也不会是金融服务业,而会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我们经历了太长的传统计划经济和特殊环境的思想封闭,其固有的“行政主导”观念和家长式作风很难在短期内得以改变。这是政务信息的不透明的根源所在。

  现在,历史进入了新的世纪,市场经济观念正在深入人心,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观念,作为市场经济权利之一的政务知情权理应得到很好的保护和运用。出台“政务信息公开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要求。而法律一旦颁布,那么公开就是原则,不公开就是例外。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事项外,其余的原则上都应该公开,不该再出现差别对待。

  当然,要想让政务信息公开成为市场规则,在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时就要有明确的细化标准,同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保密法》的贯彻学习。信息公开的最普遍的标准是: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这三个信息可以不公开,如果要求公开对方也可以拒绝。行政机关要尽量按照明确标准来进行信息公开,这样才有执行力。

  (江枫)(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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