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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联
编者按:商会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织。今年8月,广东省工商联向广东省委省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广东省行业商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阅后作出了重要批示。本报特此摘要刊发此调研报告,以飨读者。
商会组织的发展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而政府职能转变也有赖于中介组织充分的发育发展。要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良好的政社互动关系,一方面为政府部分经济服务的退出畅通渠道,另一方面拓展行业商会的发展空间。
工商联推动行业商会的发展,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需要,它是由工商联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
企业家办会是行业商会一个鲜明特点。要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确保行业商会领导人的产生经过会员大会的民主选举;同时,要健全完善对行业商会领导人的考察、使用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其在行业中凝聚会员、统筹事务、协调工作的作用得以发挥。
当前,在广东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发展行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目前,广东省行业商会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体制内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广、代表性不够强和实力不够强。行业商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且分布在小产业、小商品领域,在支柱产业领域的发展缓慢,对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贡献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迫切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我们建议: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行业商会
当前,行业商会发育不充分、发展速度不够快的问题十分突出,其发展规模、实力及其作用的发挥,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符,与广东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促进行业商会的大发展。
首先,营造加快行业商会发展的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认识行业商会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培育和发展行业商会作为产业强省的一项战略举措,清除行业商会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弊端,营造行业商会大发展的良好环境,包括优化舆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和优化法制环境。
第二,扩大行业商会的覆盖面。根据当前广东省行业组织发展阶段和特点,制订全面、前瞻、科学的发展规划,争取在今后的3-5年时间,建立行业组织民间化的生成机制,带动其加快发展,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积极推动政社分开,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行业商会运作机制;推动行业组织内部机制建设和完善,初步建立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商会体系。结合广东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的总体方向,调整现有行业组织的结构和布局,重点培育和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与WTO相关领域的行业组织。同时注重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域、农业的行业组织,鼓励建立一批跨所有制、跨地域的行业组织。
第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对行业商会的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为其实现民间化、市场化创造条件。建议设立行业商会发展基金,资金由各地财政划拨,并根据行业商会的会员规模、运作规范等情况,在启动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选择规模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业商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做强做大,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政府委托行业商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商会关系
商会组织的发展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而政府职能转变也有赖于中介组织充分的发育发展。要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良好的政社互动关系,一方面为政府部分经济服务的退出畅通渠道,另一方面拓展行业商会的发展空间。
一是明确政府与行业商会的职能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不在于替代市场,而在于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府与行业商会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要界定政府与行业商会的功能划分。当前,很多可以由社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事情,仍由政府包揽起来,这不仅使政府穷于应付,也容易使政府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焦点。为此,建议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厘清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功能。政府只在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时,才负起责任,涉及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组织来承担。政府应列出时间表,逐步将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技能资质考核、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职能赋予行业商会等行业性组织。
二是逐步理顺行业商会的管理体制。目前,上海、无锡及深圳等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署(服务署)等机构的模式,它突破了现有的由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改变了行业组织对行政部门附属关系。这种“半脱钩”的模式与原来管理体制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必须指出,这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待条件成熟时应当过渡到“无主管”的管理体制。政府对行业组织管理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行业组织制定规范及监督规范的执行和实施,而不是对行业组织的直接、具体管理。二是加强对行业组织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制约。即对行业组织行为实行事前或事中的严格控制,转为强调对行业组织行为事后的审查监督。如通过审查年度活动报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三是取消“一业一会”的限制。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将部分事权转移到与其未割断关系的行业协会,并主张“一业一会”的发展模式。“一业一会”的好处是便于管理,避免近似的行业组织产业重叠、交叉和争夺会员资源。但由于我国行业组织发展历史较短,发育不充分,如果硬性规定“一业一会”,容易造成行业组织缺乏竞争,丧失活力,而且有可能加剧政社不分,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效果。我们认为,行业组织有别于行政组织,带有自愿性、自发性;行业组织的根本宗旨是为会员利益和需求服务,行业内企业需求的差异性,决定了行业组织的多样性,一个行业组织不可能代表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一个行业如有若干个行业商会(协会)并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参加能够代表其利益和需求的组织,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不宜硬性作出“一业一会”的限制,而应当引入多元、全面、平等的竞争机制,促进同业内行业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并促使其在竞争中走向融合,发展壮大。
着力推进民间化市场化规范化
一是坚持以民间化为前提。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商会,应该是以同行业为谋求和维护共同利益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性行业组织,民间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要坚持自下而上组建行业商会,按照自愿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行业商会的产生、运行、监督和退出机制。对于政府举办的经济性中介组织要按照民间化的原则进行重新整合,稳妥、切实地把行业协会从政府中分离出来,逐步建立起真正意义的行业协会,以加快行业组织民间化进程。
二是坚持以市场化为重点。行业商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则展开竞争,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明确行业组织的市场地位平等。所有行业组织以平等身份进入市场。政府举办的经济性中介组织要尽快摆脱行政依附关系,与各类商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业组织的退出机制。对缺乏代表性及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引导解散,依法注销登记。鼓励实力强的行业商会兼并弱势商会。三是落实和健全行业商会的行业服务功能。逐步把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能赋予各类行业组织,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为民间化、市场化的推进提供必要的职能保障。四是淡化所有制界线。支持行业商会吸收国有、外资企业入会,面向全社会同行业企业,使其在行业中更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三是坚持以规范化为保障。我们赞成尽快制定有关行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行业组织的发展。但是法规的制定既要考虑到行业商会体制、政策、管理的现状,又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和原则进行。对于历史形成的发展模式和形态的差异,不要讲求千篇一律,只要有利于发展,应该大力鼓励探索和实践,最终让企业和市场作出选择。特别是对于广东省行业商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完善,在规范中发展,且这种规范不应当影响和制约行业商会的发展。此外,法规的出台必须为商会法出台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其提供必要的承接渠道。
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作用
工商联推动行业商会的发展,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需要,它是由工商联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行业商会是工商联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工商联工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履行这一职能,有利于发挥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团结和带领民营企业人士积积投身经济建设。如果割断了工商联与行业商会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联系,必然会动摇工商联的工作基础,削弱工商联的助手作用,限制其生机和活力的发挥。实践表明,广东省工商联系统的行业商会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工商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且工商联系统行业商会在按照市场化原则和要求所进行的改革和探索,符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和要求。
第一,发挥工商联对行业商会的指导作用。目前,县级以上的行业商会广东有275个,在行业组织总数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其民间化、市场化的特色较之行业协会更加突出和显著。为此,制订有关涉及行业商会的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应主动征求和听取工商联的意见。要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的政治优势,及时反映行业商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社沟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给行业商会的代表一定的名额,使其在人大、政协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商联对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职能。从行业组织发展方向上看,应当完全取消业务主管,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职能部门在业务、人员、财务、办公场地等方向脱钩。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未全面对位以及机关分流人员容量等原因,目前要完全脱钩不够现实,因此取消业务主管尚有一个过程。工商联作为代表工商界的“总商会”,行业商会组织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工商联作为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也完全符合国家民政部2000年41号文有关作为社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三项条件,且工商联行政色彩淡,没有行政依附关系,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组织,有利于促进行业组织的民间化和市场化。目前广东只有省级和少数地级市工商联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而大多数市工商联尚未明确,这对行业商会的发展极为不利。
第三,发挥工商联推动行业商会在区域性经贸合作中的作用。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广东省工商联与泛珠三角区域商会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随着这一框架协议的实施,行业商会与区域内特别是港澳商会的民间层次合作必将更加紧密,行业商会在区域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更为广阔。为此,要大力支持行业商会借鉴港澳商会的有益经验,引进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行机制,进行实践和探索,为广东行业组织的改革和创新提供经验。建议今后政府推动的区域性经贸合作活动,可交由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来承办;政府举办的中小企业博览会,可发挥工商联所属行业商会的作用,动员更多会员企业参展。
切实加强行业商会的自身建设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指导商会结合实际,推进以章程为中心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民主议事机制,确保行业商会的民间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二是坚持企业家当会长。企业家办会是行业商会一个鲜明特点。要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确保行业商会领导人的产生经过会员大会的民主选举;同时,要健全完善对行业商会领导人的考察、使用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其在行业中凝聚会员、统筹事务、协调工作的作用得以发挥。三是加强行业商会秘书处的建设。秘书长由专人专职担任,要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秘书长主持行业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行业商会人才队伍建设,在引进、使用、管理、服务等方面与社会其它各类人才一视同仁,鼓励和推荐优秀人才参加行业商会工作;要加强对行业商会的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学习商会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其整体素质。此外,要支持行业商会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网站,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信息、经贸、技术等服务。
(标题为编者所加)(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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