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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平衡路权与生命权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14:38 北京现代商报

  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据了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于本月20日举行,会议将审议表决这一《办法》。事件回放:听证会聚焦两热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3日下午,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广大 市民意见的过程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举行了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市民意见。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有两项:

  一是《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是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这两项听证事项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提出的8855件次的意见和建议中,最受市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两个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这两个问题确定为听证事项。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半小时,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的有16位市民。围绕两个热点,与会代表给出了诸多意见,特别是第一个听证事项,关于路权与生命权的争论观点交锋相当激烈。修改建议“机动车负全责”有三点修改

  对于第一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市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1、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自行车不得载人”作出变通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好保障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

  根据陈述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

  1、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2、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

  3、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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