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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券商资金必须完全分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09:24 北京日报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这意味着投资人的资金与券商的自有资金将完全分开,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将得到彻底的保证。

  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将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 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商交易所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证监会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将佣金的收取比例向结算公司报备。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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