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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确定三大试点 配套制度重构应提上日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5: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9日电据《财经时报》报道,日前,一份《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正在制订之中。9月28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全国各省市的发改委、经贸委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就这一文件展开了讨论。

  围绕着“循环经济”,中国将建立一系列价格机制、投资机制及补偿机制,并逐步建立起一个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群众主动参与的机制。

  其中,价格机制主要包括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资源和最终产品的比价;投资机制包括将循环经济列入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贴息贷款,各级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建立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消费者付费制度。

  发改委透露,这一文件还提出,今后将确定循环经济试点行业,发改委将制定一系列配套产业政策,比如从国债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支持方式将以相应的技术改造为主。试点企业的选择,将由发改委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第二次转变增长方式的开始。

  确定试点行业和企业

  作为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4年的重点课题之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课题组组长杨春平接受采访时解释,“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的,其本质是资源利用最大化、废弃物排放最小化;核心是围绕企业的自觉自利行为,打破以往漠视环保的企业“要环保就很难要业绩”的误区。

  发改委计划选择的循环经济试点包括三大重点领域,即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新兴领域——资源再生产业,重点涉及化工、煤炭、电力、建材、食品加工、废旧家电、机电的回收利用等。试点地区将在工业园区、资源短缺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中选择。

  循环经济由国家环保局自1999年开始推动,从倡导“清洁生产”入手。2002年国家环保局确定了辽宁省和贵阳市为循环经济试点省市。近日,发改委、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此前,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表示,环保总局要由从过去推动循环经济的主角转为甘心当配角,打破部门利益,充分发挥环保局的监督作用。

  “贵港模式”

  有关“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调研报告即将收尾,其调研跨度涵盖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天津、上海等6个省市,历时近半年。

  杨春平及其课题组调研的第一个目标,是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园区。这是第一个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由蔗田、制糖、酒精、造纸和热电等企业与环境综合处置配套系统组成。

  广西是中国的产糖大省,在传统制糖工业中,存在结构性和区域性污染等问题。以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园区中的农业龙头企业贵糖股份(000833)的试验为例,其原材料甘蔗制糖后,甘蔗渣用于造纸,蔗渣余热用于发电,蔗渣积水提炼出酒精,酒精废液浓缩干燥后成为有机化肥的主要原料,这种有机肥再用于甘蔗田,避免了使用化肥给土地带来的杀伤力。

  这个完整的产业链,被认为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应用中的典型模式。

  长期以来,环保所需的高额投入,几乎成为众多企业和地方政府逃避社会责任的借口。

  杨春平向《财经时报》援引了山东的例子。山东的草浆造纸产量在国内居首位,而造纸属高污染产业。山东省环保局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对这个行业提出了远高于国家环保标准基础上的省内标准,而这个标准使山东大批小造纸厂面临关门的命运。山东省政府曾担心有关政策会扼杀这一支柱产业,但对重点企业试点后发现,通过技术改造,重点企业完全超过省内标准,达到了欧洲的先进环保标准。从综合效益看,产出远大于投入,且客观上起到了产业整合的作用。

  在杨春平看来,循环经济是在企业的市场行为基础上建立的机制,运作方式上尊重市场主体必须能够赢利,这也是国际通行方式。但要靠政府行政意愿强迫企业,而且如果技术支持不到位、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这种“循环经济”一定不可持续。

  重新构架制度环境

  “循环经济”需要财政、金融等部门配合,涉及的经济政策、环境、资源、产业政策也要全面清理和配套,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在其中的定位都需深入细化。

  但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指出,现有政策法规不足以支撑循环经济的发展。任勇也是早期参与推行循环经济讨论的专家。

  据杨春平介绍,现有产业政策有很多与循环经济不配套,比如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偏低,几乎等于白开采;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不合理,比如目前某些地方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环境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中,有一部分可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经费等。

  杨春平指出,或许在实行循环经济时推出一些激励政策或补偿手段能更有效。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排污权交易的补偿方式,就将环境保护与企业利益联系得不错。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执行排污权制度,即政府制定排污总量,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对总量进行分配,企业只有获排污权后才能排污,擅自排污要受法律严惩,排污权还可储存与转让。

  激励政策矛盾

  实行“循环经济”的一系列激励政策也面临各种矛盾。

  有关专家认为,循环经济项目规划通常由环保总局做出,项目的审批权在发改委,由于各部门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一致,许多按循环经济设计的项目未必能通过发改委的审批。

  在杨春平看来,这种认识差异同样会出现在银行信贷部门,信贷未必会倾斜于循环经济项目。

  税收方面也缺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首先,缺乏相关的消费税收政策,对不利于物质循环的产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其次,发展循环经济的力度不够,为鼓励企业多节约自然资源、多利用再生资源,应大幅提高自然资源税,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第三,落实不力,财政部、国税总局于1996年曾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但执行效果不好,民营企业基本没享受到这类优惠。

  此外,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投入是否能建立可持续机制?对此杨春平建议“建立相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其中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国务院副总理以上人士担任,实施机构可由发改委、环保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国税总局等部委组成。(张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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