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信息来源: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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