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出游,住宿自然就成了首当其冲的问题,不少宾馆甚至一些大型宾馆都要求,不论顾客什么时候下榻,结账时间都统一到中午12点。记者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处获悉,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宾馆住宿1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实际的消费时间结账。
不满一天也按一天算
从上海来的王小姐来广州旅游,因为当天飞机晚点,王小姐到达时已经快晚上11点,匆忙之中找到一家名为椰×宾馆住下,结果第二天中午的时候,宾馆打电话通知王小姐要结账,因为王小姐已经住够1天了。王小姐算了一下,从自己登记到入住,还不到10个小时,酒店竟然要收1天的钱,她觉得很不合理。酒店的经理表示,虽然王小姐住的时间不到半天,但是按照酒店的行规,都是第二天12点之前结账,都是算作1天的价格。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从海南到广州来探亲的邱先生身上,夫妇两个人前天晚上00:35入住广州红××宾馆,结果第二天早上11点多的时候,宾馆的前台就不停地打电话来,催邱先生结账,邱先生觉得奇怪,明明只住了半天,为什么要按1天收费。但是该宾馆的服务人员表示所有的酒店都是这么规定的,他们也不能例外,破坏了这个行规。邱先生一开始还不相信,于是扮成消费者打电话到了各大酒楼,发现大家异口同声的表示,不论住了多久到第二天中午就得按照1天收费。虽然邱先生觉得很不满意,最后也只好付款。
消委会认为行规不合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宾馆住宿1天,其1天的时间应是24小时。而实际上,即使顾客深夜12点钟进入宾馆,到次日12点钟,顾客又得交1天的费用才能继续留住宾馆。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有关酒店次日12点收1天的住房费的投诉非常普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酒店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12点结账这种做法不合理。
(《信息时报》叶静 陈才兴)
《市场报》 (2004年10月09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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