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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助推保险业快速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08:02 上海证券报

    外资参股对中资保险公司完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企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而外资的进入,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扩大了保险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公众的保险意识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保险业也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

    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保险业对外开放工作始于八十年代,至今已二十多年,其间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阶段;1992年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2001年12月) 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试点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这十年间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32.84亿元。另外,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两家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先后吸收外资参股。

    第三个阶段;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另外,到2004年年底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也将开放,地域限制将被取消。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外资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监管体系不断健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为配合新《保险法》和中国入世承诺,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管理办法,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通过与国外监管同行的交流,学到了国外监管部门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加强了相关的跨国监管合作。2000年10月,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3年10月中国成功获得该协会2006年年会的举办权。

    对外开放的扩大,缩小了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差距。首先,外资的参股对中资保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其次,外资保险公司以效益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依法经营的意识以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均对中资企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再次,外资的进入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扩大了保险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公众的保险意识;最后,中资公司通过与国际同行的广泛接触,学到了先进的营销模式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了国际竞争环境,为融入国际保险市场做好了准备。

    另外,通过对开放节奏的把握,外资保险公司业务拓展的区域和规模得到了有效地控制,民族保险业受到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也比预期小。中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十几年的实践表明,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在加快保险业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要把保险业做大做强,必须始终不渝地奉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2004年年底保险业将实现全面对外开放,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在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面对机遇与挑战,保险业新时期的对外开放工作将突出以下重点:首先,树立阶段性开放的观念,一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提高竞争力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过快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开放速度,也不利于外资公司的经营和整个保险市场的繁荣;其次,适应WTO规则,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并建立全新的监管体系,通过与国外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保险监管与国际水平的接轨;再次,充分发挥外资保险公司的作用,重点引进在健康、农业、巨灾等领域有保险专长的外国保险机构,同时,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到我国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开展业务;最后,在"引进来"的同时,不应忽略"走出去"。应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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