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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转让国有产权涉上市公司需公开信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05:51 深圳商报

  【本报讯】国资委近日表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 ,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按有关程序操作。(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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