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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市场化与水价的市场形成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 12:20 经济参考报

  2004年1月1日,银川市正式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针对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超定额加价。上述性质的用水价格分为两档,定额之内一种水价执行,超过定额部分按高一档的水价执行。其定额制定依据这一用户前3年平均用水量计算制定,按月执行。

  由此,酝酿已久的居民用水阶梯式定价正式开始实施,全国水价改革走向一个新的阶 段。一方面,只要水资源价格的变动是一个行政过程,就不可能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也无法激励供水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市场化是缓解水资源短缺的根本途径。只要市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短缺与浪费、污染并存的现状就难以改变,即使是南水北调工程发挥作用,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同时,水资源是一种具有战略性和公共品性质的特殊商品,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其价格应该由市场和政府共同决定,即我们并不简单地认为单纯依靠市场就能解决水资源的短缺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指的市场化只能是“准市场化”。水市场的建立是与水权及水权交易机制的形成相联系的,尤其在跨流域调水过程中,水权是一个制度性的前提。与中国整个市场化进程相联系,水市场的构建以及水价形成机制的发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事实上,市场化的过程就是政府规制方式的转变,逐步引入竞争,实现制度的有效变迁的过程。

  水的特性决定了其市场化并非是完全的市场化,只是某种程度的“准市场化”,而其市场化的模式也需要更具体地探讨,水市场也需要细致地划分。

  1、 供水和排水两个环节可依靠市场定价

  虽然无法在整个水务行业无法彻底市场化,但是如果将水资源的开发和消费过程分为三个环节: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排水,那么在不同的环节则可实施不同程度的市场化,甚至有的环节可以由市场来定价。其中,供水环节载体是自来水厂、管网建设和维护环节的载体是城市自来水管道和下水管道,排水环节的载体是污水处理厂。

  因为水务行业的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主要体现在管网这一环节,公共品提供的保证也主要依靠这一环节保证,所以仍只由一家企业来经营管网,这样既发挥了规模经济的优势,又保证了所有居民都能获得自来水这种生活必需品。但这种经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而是同样存在竞争的,可以部分的市场化,现实中已经有许多成功的实施方式可以借鉴,后文将做说明。

  而供水和排水两个环节可以实施完全的市场化,因为其本身的规模效应并不显著,所以不同的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可以由不同的企业来经营,从而分别在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供给上出现了多个生产者,以管网企业为消费者,形成了供水企业和管网企业之间,排水企业和管网企业之间的两个市场。这样,市场竞争使得供水和排水环节的生产效率提高,管网企业按照竞争市场均衡价格Pm=MC获得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服务,且这时的MC是有效的,这为管网企业直接为城市居民提供廉价优质的自来水创造了前提。从理论上来讲,这两个环节可以完全的市场化,引入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内的多个投资渠道,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民营形式,下文有述。

  2、 水务市场化的具体途径

  水务的市场化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民营化的过程,与其它公用事业类似,其民营化有多种可资借鉴的模式:

  (一) 服务的外包模式。城市公用事业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民营企业去完成。

  (二)经营和维护的外包或租赁模式。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民营部门签定合同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维护工作交由民营部门去完成。经营和维护实行承包的目的在于提升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三)LBO(租赁-建设-经营)模式。民营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的合同,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基础设施。它往往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同时必须向政府部门缴纳租金。

  (四)BTO(建设-转让-经营)模式。民营企业的发展商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一旦建设完毕,该民营部门就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然后,该政府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发展商。

  (五)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在政府授予的特权下,民营部门可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并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基础设施。在特定的经营期限内,它有权向其它用户收取费用。等期限结束,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就要转让给有关政府部门。

  (六)外围建设模式。民营部门可以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基础设施。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扩展基础设施服务。

  (七)BB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现有的基础设施被出售给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民营部门。民营部门在特许权下,永久地经营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在出售前的谈判中,公共部门可以通过特许协议对基础设施服务的定价,进入,噪音,安全,质量和将来的发展做出规定,实施政治控制。

  (八)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民营部门的开发商依据特许权投资兴建基础设施,他们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经营。当然特许权的获得也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须接受政府在定价鹤运营方面的种种管制。长期所有权为民间资本注入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财政上的激励。

  需要注意的是民营化不是市场化的终极目标,充分竞争才是市场化的实质,即公用事业如果是充分竞争的,那么我们可以承认它的效率会产生作用,如果是垄断的,那幺,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提供,同样会“坐地收租”,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地特权收益。

  3、 部分市场化条件下政府的定价方式

  众所周知,现在银川市制定的水价分为三个部分:资源水价即水资源税、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污水处理费),政府对三种水价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水务部分市场化的条件下,政府定价可以被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政府只需对直接面对城市居民的管网企业的自来水售价制定最高限价和对供水企业征收水资源税,中间的差额即为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之和,这部分留给供水环节中的自来水厂和排水环节中的污水处理厂自由定价,让市场自由发挥价格调节的职能。至于最高限价制定的规则,在计算竞争环境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企业的生产成本的条件下,水价要稍高于成本,以确保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和排水三个环节的企业的少量盈利,逐步将银川市水务行业培育为具有大投资、长周期和低而稳定的回报率的公用事业。

  此时,政府监管的重点则就落到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经营城市水管网的企业上,监管范围的缩小使得监管的成本也大幅度降低,从而更有利于城市居民获得稳定的、廉价的、优质的自来水。(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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