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专家纵论:
走出维权误区
深圳首届物业管理周活动已近尾声,各项活动均开展得非常热烈,成效显著。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有赖于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守信经营和业主理性维权,本届物业管理周活动有
效地将涉及到的诸多层面结合———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物业管理周活动,为企业与业主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各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诚信宣言、开展社区便民活动、组织社区文艺汇演等,加强了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实实在在地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而广大业主也通过热情积极地参与此次活动,更深地了解了物管行业的相关知识,提高了对物管行业的理解和认知。
为提高业主理性维权、促进物管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本报特别采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有关专家,就目前业主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业主该如何依法理性维权等发表了有关看法。
维权是为了更好地生活
舒可心北京朝阳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研究众多失败的维权案例,可以发现,其业主维权活动中有着很严重的历史痕迹、很强烈的“群众运动”色彩。尽管业主们自己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但这其实是和我国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不是依人数、财产的多少而是依法律、依事实的原则相违背的。
一方面是业主自身的维权行为模式产生的问题,另一方面业主们有浓厚的“希望出现某个领袖替大家做主”、放弃自主权和监督权的“懒惰”臣民情结,也是造成维权后又维权的主要根源。目前,业主维权大概有以下一些表现:
其一,用“自残”的方式维权。因为某个维权目的,而在小区内部刷标语、贴大字报、放高音喇叭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的主导思想是“政府总不会坐着不管,管就得给我解决问题”。该种状况的隐形版本,是以维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管理费的缺失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活动的缺失,最后导致的还是自己房产价值的损失。
其二,双重维权。这是维权过程中常常发生的情况。维权活动中堵塞小区出入通道、甚至堵塞公共交通的行为,是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公共利益的伤害。这种维权往往导致在和一个对手维权时,却要引起另外一个或者几个对手对他们的维权,结果使得维权者顾此失彼,甚至可能因小失大。
其三,维权不分问题主体。常见的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却向物业公司维权。
其四,维权领袖“围魏救赵”。绝大多数维权参与者都是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入维权队伍的,成为公认的维权领袖以后的某些人士,不但没有责任感,反而利用群体效应或者公共利益维权,打着“为广大业主利益”的旗号为自己牟取个人利益。一旦自己利益得到,则退出维权行动,导致维权以伟大目标轰轰烈烈开始,以分化瓦解、偃旗息鼓为结果。
业主应该明白的是,我们毕竟不是为了维权而生活,而是为了生活而维权。维权不是目的,生活才是目的。
维权对象必须明确
谢凯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业主在维权中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方面:
维权不以法律为依据。如封马路、写大字报、拦汽车(村巴)、拒交管理费、围攻会所、甚至上网进行人身攻击等过激的行为,将形成新的侵权,更会由此影响绝大多数业主的正常生活。
责任不分清,眉毛胡子一把抓。如交楼时间过期、会所未能投入使用、产权证未能发放、使用的是临水临电、屋村巴及停车场不够、甚至地基下沉问题等,以倒苦水的形式,全部倾注于现在的物管公司,既不能解决矛盾又引发了新的纠纷。因此在维权中应有所侧重,对象明确,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以小盖全,以个人利益为重。个别业主以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为维权目的,为“维”小权而不惜伤大权。
维权就是降管理费。个别业主认为,维权就是降低管理费,只要管理费越低就越好,而置物管的工作内容及服务质素于不顾。
业主维权的九大误区
陈世福上海市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物业管理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被纳入“管理人”的角色,承担管理人的责任,无论事情大小,都找物业公司,由其埋单承担“管理人”责任。如小区出现违章搭建、高空坠物伤人等。
物业价格=政府说了算。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下的市场调节价,因此很多业主认为,物业费国家没有明确标价,是属于乱收费。
物权面前=人人平等。长期的大锅饭、平均主义,使很多人没有按照财产状况来决定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凡事都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
拥有产权=拥有了绝对权利。个别业主以小区“权利者”自称,不听物管公司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存在着极端的民权意识。
业主可随意“炒”物业公司“鱿鱼”。有的业主认为,随意更换物业公司就一定是件好事,不存在违反合同法,也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拒付物业费有理。有的业主为一己之私以各种理由拒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包治百病。有的业主认为物管应该包治百病,不切实际地拓宽物业公司管理的外延和内涵,把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社会责任通通加到物业公司头上。
“父子兵”肯定没有招聘的好。有的业主拒绝和排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未认识到开发商为了整个楼盘的形象及后期开发销售需要,往往对自己的物业公司采取补贴的方式,维系其日常物业管理开支。
业主不签公约就可不受约束。业主认为自己没有亲笔签过业主公约,就可以不受约束。
警惕过激行为酿成新危机
朱兰春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业主维权活动中有两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
其一,业主浮躁的维权心态与滞后的法律能力之间的巨大反差,往往酿成群体过激行为。目前,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业主维权意识高涨,维权行为深得人心,维权活动此起彼伏,这些都是民众权利意识苏醒的标志。也正因此,这个阶段的维权意识还停留在十分感性的阶段,情结色彩深厚,心态普遍浮躁,一听到维权,就容易头脑发热,行为冲动,而对于维什么权、如何维权,特别是如何理性、合法维权,往往知之甚少,更缺乏明辨能力,很容易被诱导并恶意利用。许多小区之所以出现不当甚至是过激的群体行为,与当前普遍存在的浮躁维权心态与滞后的法律能力是分不开的。
其二,某些小区已经出现个别人企图操控业委会的苗头,并且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这一类业委会的民主生活越来越徒具形式,最后嬗变为个别人为所欲为的一件合法外衣,随时有可能酿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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