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鸟发展)和董事长唐海根、董事洪波、周敏、原董事董雪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一、海鸟发展在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6月6日刊登的《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下称《澄清公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03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唐海根,而2004年8月27日刊登的《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对农凯系公司2.7亿担保及相关情况的说明》中却披露唐海根系海鸟发展名义控制人,周正毅及其农凯集团对海鸟发展具有实际控制权。海鸟发展上述有关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前后矛盾,2002年年度报告、《澄清公告》、2003年度半年度报告及200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与事实严重不符。唐海根于2003年6月5日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海鸟发展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海鸟发展于2004年1月9日收到华夏银行致公司律师函,该函称海鸟发展分别为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凯物资有限公司、华信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的贷款、商票等信贷事项共计人民币26962.74万元分别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迄今为止,前述各项贷款已有10668.25万元逾期。海鸟发展直至2004年8月27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说明并公告。
海鸟发展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7.4.3、7.4.5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唐海根、董事洪波、周敏、原董事董雪根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海鸟发展和董事长唐海根、董事洪波、周敏、原董事董雪根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唐海根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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