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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为查处传销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6:26 扬子晚报

  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共20条,给传销和变相传销做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处罚办法。《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
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产品或者营销方式培训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工商系统在2004年上半年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38起,捣毁传销窝点79个,查获的传销用品价值90万元,遣散传销人员9482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52人。而在这些被打击、取缔的非法活动中,太原地区便占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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