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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税收政策促东北振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1:07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在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作者::赵江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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