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原则、范围与实施办法。要求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据实核减,公正、公开,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管理工作。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一起,是农业税征管的三大要素。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个别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受水冲沙压后无法耕种但没有及
时核减农业税的土地,而这部分土地上的农业税却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导致农民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了农民增收。针对这些情况,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绝不能将这部分农业税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范围包括: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己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通知》指出,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须经县(含县)级以上农业税征收机关的批准。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只要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占用,不论有无手续,都要先行核减,再补办手续。
作者:陈二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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