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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或可经营二手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09:55 南方都市报

   商务部公布汽车流通业两大新规征求意见稿

外商或可经营二手车

  征求意见

自明年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外商可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

  本报讯 (记者乐国星)昨天,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汽车流通业的两大新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提高了汽车销售的门槛。该办法明确规定,自明年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
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供应商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的名单,对未获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据悉,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整饬。

此外,商务部还要求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汽车供应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外商将被允许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公司。这是汽车流通业的一大政策突破。除了规定外商可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还降低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门槛,企业法人具备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能够为二手车经营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能够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手续的条件即可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同时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二手车交易由二手车经营公司完成,其中对二手车经营公司设立的要求也仅限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收购、销售二手车能力”等。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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