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证监会“规定”是制度变革性利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00:3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陈宪 就在大盘渐露疲态,出现调整苗头之时,中国证监会立即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显表达有关部门稳定股市、呵护市场之意;更表明证监会正在着力全面落实“国九条”。
那么“规定”于股市属什么类型的利好呢?“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出台呼吁已久的股东大会类别表决机制,今后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析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纳入分类表决体系。这表明中国证监会有转变立场的迹象,即从原本袒护融资者的立场,转向实实在在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今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诉求发生冲突之时,不必再悲壮地用脚投票了,即用手股票也可以捍卫自身的权益了。若此,投资者就不别担心华夏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于9月25日公布的拟再融资55个亿的计划了。所以类别表决机制的推出是制度性突破;是中小股东翻身做主人的利好。“规定”还强制规定了今后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这就使得分类表决机制不仅体现在文件上,还可以落实到实处,因为中小股东今后不必再算计用手投票的成本支出了。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将刚刚出现的“以股低债”也纳入分类表决体系,表明有关部门倾听市场意见的态度相当诚恳。 “规定”还对健立健全股息分配制度作了努力。众所周知,以最近的2003年为例,只有42%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红利分配,这些难能可贵的公司平均给予流通股股东的股息率是1.11%,竟然低于无风险收益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若此背景下的绩优股与绩差股有何区别?因此,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股息分配制度更严厉些:例如有分配能力而不予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则再融资时纵然大股东100%现金认购,也应该停止该公司再融资事项。 “规定”还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权限,试图避免独董成为花瓶摆设的尴尬,但伊利独董风波表明,“规定”内容还不够周详。建议上市公司独董人选应由中小股东提名,且其任届期满前的罢免也应纳入分类表决体系。否则,纵然提高独董的权限,仍然无法避免“花瓶”现象。 总体而言,“规定”是利在当前,功在长远的制度变革性的利好。其市场影响将直接封堵价值型个股的回调空间,提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对蓝筹、价值型个股持有的信心。期待着10月15日之后“规定”尽早发布,且内容不能倒退。但需提出的是“规定”仅仅解决了困绕股市诸多体制性因素中的一项,例如如何节制新股扩容超出市场承受能力等问题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