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九条”,完善权益保护机制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贺朝晖报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流通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事权,中国证监会昨起就《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对以下情况,如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及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以及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规定》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规定》还强调,应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规定》是落实“国九条”的具体举措,将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不过,他们同时也指出,要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流通股东话事权,还须从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同时须配合该征求意见稿,建立相应的法律诉讼机制,才能落到实处。《规定》所提的5条意向性意见
一是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二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四是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五是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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