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记者昨天从省人事厅获悉,人事部最近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在江苏省施行,对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解聘等岗位变动现象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未聘缓聘按比例逐步递减;解聘人员:可获经济补偿;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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