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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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牡丹(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7日下午1:00在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南路4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9388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3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以赞成票19388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担保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将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增加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即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有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向法律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提供担保。 (二)公司在提请审议批准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现金流、资产流动性、或有负债等具体内容),确保公司提供担保存在的或有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信良好,有偿债能力,未提供担保前其资产负债率50%以下,提供担保后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或有负债纳入资产负债率的计算); (3)为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偿还、未付利息等情形; (5)没有其他较大风险因素。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按照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署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卉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