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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东权益保护 掀开崭新一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若干规定》出台后,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次系统地就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出台的规定,也是迄今为止,对于公众股东权益保护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公众股东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得到全面提升

  昨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出台后,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就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出台的规定,也是迄今为止,对于公众股东权益保护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文件。公众股东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得到全面提升,公众股东权益保护自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话语权:一股不再独大

  《若干规定》中,最具突破意义的内容即是提升了公众股东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的话语权--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参会的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从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

  应当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公众股东除了用脚投票外,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约束,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热情及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不断减弱。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部门虽出台过有关上市公司增发的类别表决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却相当有限。与此前规定相比,《若干规定》中,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拓展。从仅仅局限于部分增发议案,延伸到几乎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议案,进而还包括了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应当说,在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可能影响公众股东权益的议案,此次都被纳入了类别表决范畴。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大幅提高,一些重大事项将由公众股股东说了算,大股东借助不合理的议案合法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抑制。

  与表决制度改革相配套,《若干规定》中还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实施网络投票,并强制性推进累积投票制。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公众股东高度分散,大多无力负担参会成本等原因,公众股东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积极性日益下降。有统计显示,2000年度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每家上市公司平均为25人,2001年平均为17人,2002年平均则只有12人。而网上投票制度具有快捷方便、便于管理和成本低廉多种优势,将大大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便利性与积极性。

  此外,《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此举将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公众股东选出自己的董事,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知情权:体现三公原则

  对于公众股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若干规定》主要从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角度展开,侧重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若干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若干规定》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与以往相比,《若干规定》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范畴、方法、要求都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力求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收益权:倡导回报投资者理念

  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现象很长时间以来为广大公众股股东所诟病。《若干规定》则提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从上述规定看,《若干规定》在倡导上市公司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回报意识,虽然《若干规定》并未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强制性要求,但其目的则是力图使回报社会公众股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基本价值观之一。

  监督权:独董制度更加完善

  如何在股东大会之外,保障公众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若干规定》通过强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试图间接保障公众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督权。

  《若干规定》首先强化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中的决策权。《若干规定》要求,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不久前新疆屯河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关联交易中,虽然大多数独立董事对其合理性表示了异议,但由于表决规则所限,该项议案仍然提交至股东大会。如果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则该项议案连提交董事会表决的资格都没有了。

  《若干规定》中还强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时的后顾之忧。

  本报此前进行的独董调查显示,有35%的独立董事认为自己未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此次《若干规定》中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此外,独立董事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曾连续两年未出席年报审议董事会,而另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事前疏于监督,事后却临阵脱逃。

  《若干规定》则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此举就将独立董事的尽职情况放在了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不能尽职的独董是否还能够坦然尸位素餐,则要打一个问号。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若干规定》强调,上市公司被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或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行为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同时,为便于公众股东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若干规定》称,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综观《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公众股东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不仅有了更加广泛的内涵,同时,为了保障上述权利落实,还特别在股东大会决策机制、程序机制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信用制度方面予以保驾护航,并通过上市公司章程给予明确、细化,使四项权利固化到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当中。此外,《若干规定》还提出利用司法机制对于上述权利给予支持,这也使长久以来,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司法实践保护自身权益的期待有了更为明确的前景。(记者袁克成)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李明良:构建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社会公众股东作为少数股东群体,与作为控制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与生俱来的。但谁也无法否认,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无论从法律正义的角度还是从市场贡献角度,法律均应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特殊保护,以平衡其与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公司法制的年轻历史并未提供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应有的、有效的保护。因此,在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进程中,需要结合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适时、适度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很有意义的。

  保护少数股东的话语权 是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公司事务中是否有话语权,是保护其利益的关键。我国现行《公司法》按照资本多数决原理设置股东的话语权,体现为一股一表决权。所以在我国现有的股权结构下,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公司事务上根本没有话语权,其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法律规范层面改变这一状况很有必要。《若干规定》在此方面有了突破,它赋予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设置了征集委托投票权、累积投票等制度。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十分关键。比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些重大事项包括:在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等。

  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是利益平衡机制的保证

  经过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的不断推动和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从法律本意而言,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义务。但在我国特有的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的作用不仅在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更在于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若干规定》提高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干规定》还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即上述方案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并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 是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平衡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利益的基础。很难想像信息披露不完善的证券市场能够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所以《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便于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上市公司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履行 是利益平衡机制的有效途径

  《若干规定》再次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进行制度创新,平衡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将是长期、经常的任务,《若干规定》还仅仅是起步。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来看,《若干规定》仅仅是从增加少数股东话语权等角度来进行规范,这远远不够。比如,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少数股东在受到控制股东压迫时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对于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是有重要功效的,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完善和吸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明良)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公众股东地位大大提高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又向前迈进实质性一步。笔者认为,国九条的核心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国九条的相关表述有: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包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任务包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挪用客户资产,主要目的是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

  国九条如此反复强调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表述,这在国务院文件中是较为少见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九条对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视程度。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们可以看作是贯彻落实国九条指导思想、任务等的集中体现。

  提高社会公众股东地位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实际上在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上削弱了非流通股东的影响,赋予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实际决定权。征求意见稿提出: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一般情况下,由于实际控制人拥有较高的持股比例,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应无悬念。但要同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就未必是举手之劳了。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话语权过于弱小,因此他们对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并没有很大的兴趣。但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果没有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那么,它将因难以满足同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条件,而无法通过相关决议。这样,上市公司更为积极地邀请社会公众股东参加大会,将是必然的。当然,以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投资者参加。从征求意见稿看,哪怕只持有1股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如果他不同意,那么,控股股东即使拥有75%的持股比例,相关决议还是无法通过。因此,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看作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临的新课题。从上述角度看,社会投资者有可能享受老板的待遇,而不仅仅是掏钱的冤大头了。

  股权分置现状下的有益探索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有积极的探索作用。从对前述规定的分析看,表面上有些不合理。但统计数据表明,公司上市后,主要投入来自社会公众股东。让主要投资者拥有实际的话语权,这符合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则。在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的都是普通股。征求意见稿不按普通股持股比例来决定重大事项能否通过,而是让非流通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普通股相互制约,这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现状。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从股票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境内证券市场实践,对股票权利安排的一项重大突破。其意义恐怕要大于一般的金融创新。如果我们在制度上承认非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股的股票权利存在差异,那么,这一规定的潜在意义是,它将有利于推动股权分置问题在未来适当时期的解决。

  投资者关系管理将成新兴业务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作用,拓展其研究和业务领域。征求意见稿提出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但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经验。因此,可以预期的是,在未来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关系管理将成为一项大有前途的新兴业务。

  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在其济济人才中,不乏了解此项业务的行家里手。综合类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投资者,并且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联系也最为广泛。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非是拟融资上市公司的义务,而是所有上市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未必对此感兴趣。而长期以来缺乏扎实的业务支撑的证券研究机构,可以把握这样的机会,尝试协助上市公司做好该项业务的工作。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小股东维权的新课题

  《若干规定》对保护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尤其是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疑是重大利好。

  过去监管部门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总是口号不断,但难免重形式轻内容。这次《若干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涉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必须交给流通股股东表决,这就从制度上、立法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权利的行使,这是监管部门开始真正重视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散户数量上远远多于机构投资者这一现状的具体体现,相信市场会表示欢迎和极大的关注。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的实施,也为中小股东维权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在贯彻《若干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重视:

  第一,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热情、条件和法律知识是否具备。

  在《若干规定》出台前,投资者维权缺乏武器,现在武器虽然有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投资者是否做好了使用维权武器的准备?众所周知,我国有很多散户投资者,其中不乏退休的、下岗的自然人,如果亲自参加现场会议,则差旅等成本费是否愿意承担?如果是网上投票,这些投资者是否有条件和能力利用互联网参加投票?参与投票的投资者还须具备一定的证券法律知识,投资者是否已经具备相应的知识?

  第二,要警惕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若干规定》将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流通股股东结构中,尽管中小投资者数量惊人,但持股数量和比例却微乎其微。在此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为了各自的利益达成某种默契,甚至相互勾结,就可以左右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结果。如此将使《若干规定》不仅流于形式,而且还产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负面结果。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警惕。

  第三,流通股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若干规定》要求必须通过流通股股东审议的事项,未经过流通股股东审议,或虽经审议但未有效通过,且上市公司擅自实施的,流通股股东应当有权行使撤销权。各方人士热议《若干规定》

  韩志国(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公众投资者是市场的脊梁,是市场的资金交易者,是市场交易费用的支付者,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没有他们,就没有市场;损害他们的利益就是损害市场的利益。要保护市场的利益,就必须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在具体落实《若干规定》的过程中,应该真正保护投资者而不是假保护;要在制度上建立保护机制而不是随机性的保护;不要股市一跌就保护,股市一涨就不保护了。

  李振宁(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的具体表现,表明监管层已经从重视融资者利益转为重视社会公众股的合法权益,转为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对市场发展是重大利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着眼于眼前问题,有放眼市场未来发展的一些问题,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比如,关于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一项中,加上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祈勇耀(双汇发展董秘):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是可操作性最强的,也是公众股股东利益最容易得到体现的。比如,以前对于增发融资,证监会也有相关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方案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但很多上市公司为了确保增发方案的通过,一般把增发数量控制在总股本的20%以内,这样即使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同意,公司的增发方案也会因为大股东的鼎力支持而顺利通过,这样的例子已是屡见不鲜。此次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参与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才可实施的重大事项作了明确说明,使普通投资者的话语权得到强化,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一种实质利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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