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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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两个《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新旧规则的衔接问题以及材料报送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证券
关于政策的衔接问题,该通知规定,《办法》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人、出资转让受让人不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申请自律备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原审核程序和要求,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业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能报送完整开业申请材料的,原筹建批复不再有效。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