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台启森27日烟台报道】
记者从《民事讼诉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召开的第二次论证会上了解到,已经颁行13年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修订,我国有望形成一部完善的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典。
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即本届
人大任期内将审议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草案。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起草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二稿日前已经完成,并于9月25日至27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论证会。该建议稿是司法部“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的项目成果。记者注意到,参加论证会的有“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成员、高校的专家学者、全国人大法工
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山东省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据民事诉讼法建议稿的起草人之一———孙邦清博士表示,该建议稿将邀请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律师界的专家进行论证,在经过充分的论证修改后,将连同立法理由书提交立法机关讨论。
自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我们国家经历了四次修宪,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并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其适用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日渐突出。因此,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制订一部符合国情、先进的民事诉讼法,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实现民事诉讼领域的法治并藉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已摆上了议事日程。
据孙邦清博士介绍,建议稿的条文不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条文由原先的270条扩展到500多条。建议稿对现行法有很多突破:
新民事诉讼法将是人权民事诉讼法。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议稿从多个方面落实宪法人权。建议稿在总则规定了诉权———宪法中的人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管辖法院的法定、诉讼费用的法定化等诸多方面都体现了人权保障原则。
对美国的“对抗制”说不。孙邦清博士认为对抗制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建议稿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合理行使职权并不违反法院中立原则,在当事人讼诉能力不强时,法院应当适当帮助较弱的当事人,行使阐明权,告知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行为,如促使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事实等。在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时,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收集证据。
以个人名义对侵害公益者提出诉讼。建议稿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建议稿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提交法律文书,法院可以使用双向视频设备审理案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救助等便民措施。
实行三审终审。建议稿规定当事人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提起第三审上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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