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继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正式拉开序幕之后,与其相配套的对东北地区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的政策也得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9月27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向辽宁、吉林、黑
龙江省下发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这项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当地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开征于1986年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条例,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有七类产品,分别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原油的税额幅度是8—30元/吨;天然气的税额幅度是2—15元/千立方米;煤炭的税额幅度是0.3—5元/吨;其它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是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矿原矿的税额幅度是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是0.4—30元/吨;固体盐的税额幅度是10—60元/吨;液体盐的税额幅度是2—10元/吨。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2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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