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炸伤顾客脸商店赔偿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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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14: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惠州讯 (记者程锦美通讯员何小红、杨泽钦)昨日,家住市区下角的余先生终于从惠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手中接过自己应得的500元赔偿金,尽管不多,但自己在商店购物时脸部被无辜炸伤一事总算讨回了公道。 商店购物 脸部被炸伤
据介绍,7日上午9时许,余先生在下角埔市场旁的某日杂店购物,正当要离去时,一个约10岁左右的小男孩跑了过来,与余先生相隔不到1米远的一个啤酒瓶被该小男孩碰倒,啤酒瓶倒地后当场炸开,碎片弹到了余某的面上,造成了余先生的脸部和嘴角流血不止。 随后,余先生到医院就诊,共花费了医药费400余元。 店主拒赔 消委会介入调查 事后,余先生找到店主要求负责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没想到该店主不但不认账,还说余先生是在无理取闹。 气愤的余先生于是来到相关部门投诉,尽管如此,该店主仍以不是自己碰倒啤酒瓶为由拒绝负责医药费。最后,余先生来市工商局和消委会投诉,与此同时还准备到法院起诉。 工商局及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情况后,对店主卓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作出了由店主卓某负全责的处理意见和支付500元作为赔偿的决定。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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