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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宪政语境下的知识重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10:2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盛洪

  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及其决策,触动了人们沉潜于内心深处的宪政思维。在理
论界,宪政与制度化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在我的印象中,有两个经济学大师对宪政感兴趣。一个是哈耶克,再有一个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秩序原理》,怀着对“人的统治”深深的疑虑,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制约立法机构。布坎南干脆就称自己的理论为“宪政经济学”。这方面的最新成果之一还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D·弗里德曼的《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宪政经济学的基础是制度经济学,它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包括规则、程序和组织)不同则效率不同。从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会产生不同的法,它们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经济学关于程序的观念与法学中的程序主义非常相似。

  与一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一句话,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所以,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要远非一般制度问题能比。反过来说,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则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说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宪法原则是知识精英从传统中提炼出来的,布坎南则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规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他认为这一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只是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虽好,却很昂贵,所以退而求其次,在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民主的公共决策中,采取了多数规则。在布坎南看来,这正是现代民主政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多数规则可能导致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其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在这时,宪法作为一般规则,是居于所有人之上的难以更改的规则,它因此可以限制立法机构。

  然而,宪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违背。这是因为,第一,宪法规则比较抽象,不够直观;人们往往容易辨别对自己的直接伤害,却较难辨别对宪法规则的违背;第二,在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中,往往缺少针对违宪的可操作的程序;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恰恰是宪法规则应该约束的主体,即政府各个部门,由于掌握着合法权力并处于垄断地位,社会更难对其进行宪法约束。如果说在人类早期,宗教和文化传统的力量对统治者产生过约束的话,在近代以来的“去魅”过程则同时解除了这个约束,政府更有可能毫无自律能力。

  显然,我们需要一场宪政改革。问题是,我们是否有进行宪政改革的可操作手段。事实上,布坎南和哈耶克的宪政经济学还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他们提出的宪政改革要经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的主张,在现实中是一种悖论。因此,宪政改革也许是渐进的,事实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是能够将一些宪法规则,如保护产权和经济自由,写入成文宪法的条文中的。我们现在面临的宪政改革与以前的修宪有所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可能更为着重于宪法作为“规则的规则”的层次,从而把对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限制写成明确的条文纳入宪法。在这样一种宪政改革中,重温宪政经济学的一些结论也许有着积极的意义。它可以在知识精英中产生共鸣,也可以提供一个全民共识的框架,既可以在非一致同意的修宪过程中产生作用,又可以为一致同意的修宪奠定基础。

  《宪政经济学》,(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著,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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