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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证监会新规 称须建立配套法律诉讼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10: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7日电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后,接受采访的法律界和证券界的专家对此均呈“一致拥护”态度。

  专家指出,保护投资者权益,还须从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同时须配合该征求意见稿建立相应的法律诉讼机制。

  社会公众股表决机制知名专家王连洲认为,《若干规定》是监管层落实“国九条”,尊重市场呼声,为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机制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提高投资者话语权,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使公众投资者利益少受侵害的一个必要努力。长期以来,股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使公众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可以预料,《若干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和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连洲表示,如果说一步到位地解决股权分置还较为困难的话,那么以一个个较小的突破逐步趋近总目标,也不失为较为稳妥、现实、为市场所能接受的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在此次推出的《若干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制度。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也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为以后发生影响流通股股东权益新情况的处理留下了空间。

  经济学家韩志国认为,引入社会公众股表决机制,不仅是保护流通股股东之策,更是恢复股份制经济本色和本质的重大举措。他认为,制订《若干规定》的意义有三:首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中国股市中,流通股股东只有用脚投票的消极权利而没有用手投票的积极权利的重大缺陷。其次,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由于股权分置而导致的制度弊端,使上市公司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企业的持续经营和资源的优化配制上。此前,大股东通过掌握的表决权优势,侵蚀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是使中国股市缺乏“三公原则”的根源。再次,在所有的再融资手段中,增发是导致市场预期紊乱的最重要根源。引入社会公众股表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现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也认为,《若干规定》可以真正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认真对待股东分红。还须建立配套的法律环境

  在为《若干规定》叫好的同时,专家们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要保护投资者权益,还须从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同时还须配合《若干规定》建立相应的法律诉讼机制。

  韩志国说,社会公众股表决机制的引入是权宜之计。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还是要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变革,完成上市公司股权的全流通和股权革命。只有在全流通实现之后,股东平等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贯彻,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才有了现实基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征集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成本较高,方式不便捷。最好的办法是引入交易所内部网络投票机制,以使每一个流通股股东可以自由地、真实地、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王连洲也认为,这一举措距从根本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力度还应加大,方向还是实现“同钱同股同权”的市场原则。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是保证中国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汤欣则从法律方面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意见。他认为《若干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办法,该办法降低了流通股股东的出席成本,有利于增加他们投票的积极性。但是,在网上投票时应注意区分真假股东。国外有《电子签章法》,即通过法律确定以怎样的形式在网上投票相当于亲身投票。下一步,我国也需要配套做好电子签章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汤欣说,《若干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句话中,“应当”两个字很重要。原来的上市公司规章里面都是讲“可以”采取,现在改为“应当”,这有利于保证中小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发言权。我们95%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所以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在这一规定的范围之内。

  他认为,《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汤欣说,限制再融资是证监会可以做到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广泛存在的占用资金的问题上,证监会的权利和措施是有限的。今后,必须鼓励少数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代表上市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资金占用方。这要求我们《公司法》的修改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诉讼的有关事项,让中小股东在代表上市公司来起诉有不法行为的大股东时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有积极的利润分配。汤欣认为,可以引导公司多分红,但分不分红不应由法规来规定,而应通过市场调节,由公司自己来决定。

  汤欣同时表示,《若干规定》中,有关分类表决的要求如果仅停留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上,它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还需要把其中的精髓部分,归入到正在修改的《公司法》中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事情,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诉讼的机制,同时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周菡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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