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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新小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引起高层重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09:4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有关方面提醒留意政策变化,近期或许就会有佳音传出

  本报记者 施家三 董娅宇

  本报连续追踪报道的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一纸“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而使得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重视,近期或许就
会有佳音传出。

  相信问题不会拖得太久

  9月24日,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已经上报国务院,并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也非常关注此事,还经常到商务部网站上了解受影响企业的反应。相信问题的解决不会拖得太久。

  佐证这一判断的依据还有:9月22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众留言栏”里答复留言号为[9190]的网友“我们的进出口退税问题到底有没有结果”的问题时答道:“结果不远了,期盼的信息终将到来。我们与大家一起关注着。”

  虽然这一答复第二天就被商务部删除,并作了以下更正:“原[9190]号留言回复有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的问题,据本栏编辑所知,有关部门正在加以研究,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均已按‘公众留言处理程序’送达上级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敬请放心。”但有深谙官场潜规则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新政策正式出来以前,商务部当然不便提前公开。既然此前“说漏了嘴”,肯定不会是空穴来风。

  而在此之前,有网友在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新办中小外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答复完问题后,还善意地提醒:“建议你经常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留意政策的变化。”

  不仅如此,像深圳、无锡、淮安等地规定直接给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变通做法,国家税务总局不会不知道,但却没有让这些地方停止“变通”。种种迹象表明,新小外贸企业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近期将会有一个结果。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之别新办的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区别有多大?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帐:

  在国内业务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一致,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按6%交纳,而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按17%交纳。

  比如同样117元货值,假设购进时为80元,那么一般纳税人应交纳增值税(117-80)÷1.17×0.17=5.38元;而小规模纳税人需交纳,117÷1.06×0.06=6.62元。两者相差1.24元。

  在国外业务方面,因为有免税和退税的问题,同样的货值,一般纳税人免掉的增值税为:117÷1.17×0.17=17元,退掉的税为80÷1.17×0.17=11.62元(退税率按17%),一般纳税人免退税合计:28.62元;而小规模只免税不退税,免税额为117÷1.06×0.06=6.62元。这样,在国外业务中,同是出口117元的货物,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相差28.62-6.62=22元;

  以上说明,同是117元的货值,从国内业务来讲,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差别不大,是相对公平的;而在对外贸易上二者税负却相差很大。

  国税“紧急通知”改变了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37号“紧急通知”的规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当然包括了外贸企业)”才有资格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将不能办理退税。也就是说,依照国税37号文和财税92号文的规定,只要是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管你是普通的商贸企业,还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都将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而在此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的规定,只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换句话说,只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分大小,均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

  但此次国税37号“紧急通知”改变了这一规定,将新办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规定了有大小之分,大的按一般纳税人认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小的就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大小外贸公司就被这样区分,没有同等对待,矛盾也因此而引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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