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北京某商报直接引述本报报道,在采访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首席顾问黄丽清后,以《国税总局〈紧急通知〉与新〈外贸法〉并不完全冲突专家:新办小型外贸企业也可退税》为题,认为“国税总局的《紧急通知》后面还有规定:对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当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符合后面这个规定,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享受退税优惠。”
此报道一出,立即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质疑。
网友A:
“我在上海,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货物实物,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提出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但税务局明确告知我不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怎么跟上面说的不一样?哪位前辈可以指教?”
网友B:
“我们是绍兴新办外贸公司,我们也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真实的货物出口,货物出口都有单证,但绍兴国税局也告知我们不可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请专家指导,多谢!”
网友C:
“按黄丽清的说法,我们早就是一般纳税人了,何必在这折腾三个月。全中国只有她一人领会37号。”(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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