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H公司提出20%的扣价索赔。当H公司经研究后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他国售出。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经济学博士、WTO研究会理事徐进亮)《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十二条规定:
“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第八十三条规定:“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
例如,一日本企业在中国进口了一批布料,并将其制成衣服,后发现衣服的袖口染色不均,就要求中国出口方赔偿。中方是否应该赔偿?在这个案例里,虽然日方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日方可以有索赔的权利。
在上述机床案例中,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他国销售,说明第三方已经接受了该批货物,买方因此而失去了索赔的权利。所以说H公司不用赔偿买方。
萧曼平 丁遥遥 整理(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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