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有关文件,按照季报规则和本所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度报告。
二、凡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其中,季度报告正文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季度报告全文应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内容。
2004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三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如无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11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度报告,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5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预计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2003年度或2004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或因素在报告期内尚未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或处理进展情况。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全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全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净利润可能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并对业绩变动原因进行必要的说明。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七、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前发现200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但未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已做出的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季度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非专人报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一份(包括季度报告正文和附录);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度报告的决议一份(如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四)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网上业务专区-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三季报专辑下载)、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如有);
(五)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网上业务专区-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三季报专辑);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季度报告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本次季度报告刊登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将相关文件的原件寄达本所。
十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的内容。
十三、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网上业务专区-上市公司专区-2004年三季报专辑下的最新文件。
十四、本所对季度报告实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按本所要求对所涉内容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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