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4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
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发现200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但未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已做出的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并对延迟进行业绩警示或修正业绩警示的原因进行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
七、2003年度或2004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或因素在报告期内尚未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或处理进展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全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出现与上年全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形(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净利润可能出现大幅变动的情况予以警示,并对业绩变动原因进行说明。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九、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报送本所,本所的传真号码为:(0755)82083111。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或电邮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十一、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十二、在本次季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最新文件。
十三、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四、本次季报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五、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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