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职业生涯 > 正文
 

新聘经纪人20天内备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赵郁蒙)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完毕并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成为个体经纪人,设立独资、合伙经纪企业等。工商行政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