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郁蒙)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完毕并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成为个体经纪人,设立独资、合伙经纪企业等。工商行政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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