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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直销笑不止 用户遭罪不堪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 10:00 天极网Yesky

    DELL是全球闻名的电脑厂商,其出道后历来以电脑低价在市场叱咤风云,而其之所以能够一方面保持并壮大自己的国际品牌,另一方面,又能把电脑的价格比其他厂商低一个档次,显然,要归功于其所采取的直销模式,直销就意味着不通过中间渠道商而是厂商直接与用户"接头",这样操作的结果是,省去了大笔的渠道费用,保存了推出低价电脑的成本实力。

    我们也能看到,DELL的广告在中国市场是铺天盖地,将传统媒体以及新兴网络媒体几乎是一网打尽,也正是通过这种密不透水的广告攻势再加上自己所具有的国际身份,使得DELL在中国PC市场的发展之途可谓高歌猛进。

    直销令DELL钱囊臃肿?

    一方面,我们看到DELL在中国的PC市场份额不断攀升,从中国人民羞涩的口袋里面,套走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有关DELL电脑质量问题以及对于三包制度的执行的投诉是接连不断,时有发生。

    通过分析那些投诉的案例,我们发现,大家在使用电脑出了问题后,多是拨打DELL的800服务电话,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时候,用户是通过电话交流,将自己电脑存在的问题描述给DELL,然后,DELL就象一个老中医,似乎只需采用"望闻问切"其中的"问"式,就可以轻易判断电脑的症状,然后,很麻利的告诉你,你电脑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三包范围。要想维修,必须交钱。

    显然,如果用户是通过渠道商或零售商购得电脑的话,我们在电脑出了问题的时候,通常是电话联系相关电脑的销售商,如果距离不远的话,我们会直接抱着电脑寻至销售商处,这样,就步入了消费者售后服务的传统模式。此后,销售者会主动(服务质量高的话)留下电脑送至维修者处检修或告之用户维修者的地址帮助用户与其取得联系。也就是说,法律所设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模式就发挥了作用,用户只需要将有质量问题的电脑交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就进入了售后服务程序。

    而采用直销的话,就意味着生产者、销售维修者成了"三位一体",表面上看,似乎能使相关用户迅速联系到厂商,但是,却增大了生产者推脱责任的隐性可能,如果用户对于电脑是了"菜鸟",厂商一句"不属于三包范围"的话就把他打发了,而由于采取直销方式,厂商远离用户,用户不敢也不会主动把电脑不由分说的寄回厂家。明摆着,厂商说不属于三包范围,如果贸然寄回,很可能落个电脑无影无踪的结果。因为厂家没有义务保证无端寄回厂家的电脑的安全。

    直销令用户遭罪无处讲?

    而一旦用户遭到了这样的冷遇后,基本上无法进行相关的维权。一方面,用户这种诉讼的观念很淡薄,出了问题遭到拒绝,大多会恨恨的说声"倒霉"后也就作罢,一些激进或正义感强的人则或许会在各种场合把自己的遭遇表达出来,以告戒其他潜在用户。另一方面,毕竟电脑的诉讼标的并不算大,最多几万元,而相比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的一系列烦琐的操作,对于为生活而需要不停奔波的大部分用户们来讲,实在是拿不出精力也耗不起时间。

    而此时,一部分用户可能都会向消费者协会或组织进行投诉,以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现有的身份,其只能起到一个调解的中介作用。而这种调解大多会不了了之。如果不提升或增加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的职能,其在纠纷中实在很难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来。

    而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制度设定,对采取直销方式的厂商来讲,实在是有百利无一害。DELL对于用户的某些要求,一方面,可以各种理由进行远距离搪塞,毕竟山高皇帝远,用户一般也无法找上门去,另一方面,进行搪塞后,用户还不能用其他的有力措施回击DELL,因为,在相关案例中,我们也看到DELL的服务电话不允许用户进行电话录音,也就意味着,用户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诉讼程序麻烦,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根本无法启动相关程序。也就是说,在直销模式中,用户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DELL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如果DELL真的耍起赖来,用户可以说拿DELL就没什么办法。

    而如今,在DELL赢利模式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厂商希望采用这种模式,从而大幅缩减成本,迅速占领相关市场。对于这种"蠢蠢欲动"的趋势,对于厂家来说,"钱"景实在广阔。对于用户来讲,福祸紧相随,或者说,弊大于利,毕竟,采取直销后,三包责任的落实就只有一个责任主体,而这种主体在地理位置上的远离用户,使得用户的维权之路举步为艰。

    如何减轻用户直销之痛?

    果不采取加重采取直销方式厂商的相关责任或增加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的职权的话,那对于用户来讲简直会是遭罪无止境。那应该如何加重相关厂商责任呢?又应该从那些方面来提高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的职权呢?

    对于采取直销方式的厂商,既然其已经节省了大部分的渠道费用,则应该在各地或较大城市设立专门的维修中心或部门,也就是说,买的方式也许可以回归"钱物交换"的原始方式,进而降低厂商成本,但是,服务也应该延伸出去,进而降低用户的维权成本或风险。如果只是采取家庭直销而服务不出门,那么,对于厂商推脱责任或胡言乱语搪塞则几率会倍增。也就是说,厂商的服务机构或部门应该随着产品消费领域的延伸而延伸,便于用户进行相关检修。

    另外,对于消费者协会或组织,应该提高其地位,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一方面,由于其接触的投诉直接同时比较多,另一方面,其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比较近,其可以根据各商品的投诉状况,定时或不定时发布消费警示令,提醒消费者某些商品近期质量问题比较大,用户进行选择时要慎重,或者提醒有相关问题的用户及时进行投诉。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赋予消费者协会或组织特定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或代表用户提起共同诉讼,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分担用户的维权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使的各种纠纷可以迅速连带的解决,因为,采取公益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拥有相同问题的用户,只要在诉讼前签个同意书或判决出来后拿着该判决,就可以请求法院或相关厂商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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