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学者近来纷纷向本报呼吁,为尽快落实国九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我国应尽快建立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给予流通股股东足够的话语权。
专家们指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在国外是十分普遍和成熟的。在我国,由于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现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被非流通股股东控制,控股股东有可能通过合法控制股东大会而做出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因此有必要根据认购方式、认购成本等重
新划分类别股份及类别股东,即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并借此完善表决制度。
一家上市公司日前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仅3人。事实上,该公司股东总户数达数万之众。这种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的现象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而在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安排下,一些重大事项将由流通股股东说了算,上市公司再融资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将受到抑制,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也会得以提高。
类别表决在我国并非完全是新鲜事物。2002年监管部门就曾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股份总数20%的,增发提案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把引入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称作证券市场的维权工程和诚信工程。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表示,推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将大大提振流通股股东和股市的信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则认为,在股权分裂的状况下,赋予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积极的自我保护权利尤为重要。
事实上,推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已经排上了管理层的议事日程。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监管部门就草拟的《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广泛征求了市场各方的意见。作为类别表决机制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具有快捷方便、实时互动、便于管理和成本低廉等多种优势的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制度,也早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上海证券报记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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