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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规设置排污口最高罚1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09:3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开文通讯员郑秋丽)记者昨天从市水务局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最高处罚10万元。

  据介绍,《实施办法》有五个特点,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实现了北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和管理,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水资源;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注重用水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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