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开文通讯员郑秋丽)记者昨天从市水务局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最高处罚10万元。
据介绍,《实施办法》有五个特点,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实现了北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
出位置;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和管理,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水资源;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注重用水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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