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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市公司名称: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彩虹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彩虹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

  通 讯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

  联 系 电 话: 010-62980539

  股份变动性质: 全部减少(将所持股份注入新设公司)

  本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4年9月22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之内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彩虹股份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收购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尚需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义务披露人或信息义务披露人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公告中,除非另作解释,否则下列名词的含义如下:

  彩虹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电子、收购人指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股份、上市公司 指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707)

  本次出资、本次收购 指 彩虹集团以所持彩虹股份236,440,000股国有法人股

  投入彩虹电子、彩虹电子因此持有彩虹股份该等股份

  的行为

  重组协议指 《彩虹集团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协

  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彩虹集团为国务院确定的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彩虹集团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彩虹集团持有、控制彩虹股份的情况

  本次出资(本次收购)前,彩虹集团持有彩虹股份236,440,000股股份,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56.14%(其中通过其下属的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持有85,560,000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0.32%。本次出资前,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持有的彩虹股份85,560,000股已经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彩虹集团,并由彩虹集团投入彩虹电子)。

  彩虹集团因本次出资而将持有的彩虹股份236,440,000股股份注入彩虹电子。

  二、本次出资(本次收购)的情况

  根据国资委《关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814号)和《关于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850号),彩虹电子于2004年9月10日成立并于2004年9月21日与彩虹集团签署了重组协议,彩虹集团以包括彩虹股份236,440,000股股份在内的股权和资产作为出资注入彩虹电子。

  本次出资完成后,彩虹电子持有彩虹股份236,440,000股股份,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56.14%,彩虹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由彩虹集团变更为彩虹电子。

  本次收购已获得国资委的批准;同时,由于彩虹集团本次出资的股份超过彩虹股份总股本的30%,已触发要约收购,因此尚需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彩虹电子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说明

  1、由于彩虹集团持有彩虹电子100%的股份,因此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彩虹股份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彩虹集团不存在下列情况:未清偿对彩虹股份的负债、未解除彩虹股份对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彩虹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次出资前,彩虹集团是彩虹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彩虹股份国有法人股236,440,000股,占彩虹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6.14%;本次出资后,彩虹集团不再直接持有彩虹股份的股权,但是彩虹集团将通过彩虹电子间接持有彩虹股份56.14%的股权。

  4、由于彩虹电子是彩虹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在本次出资前,彩虹集团对彩虹股份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有合理的了解。

  5、本次彩虹集团拟转让的彩虹股份236,440,000股股份不存在设置质押或者其他他项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彩虹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彩虹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彩虹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彩虹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声明及签章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彩虹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泉

  日期:2004年9月22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彩虹集团的营业执照;

  2.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的营业执照;

  3.国资委《关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814号);

  4.国资委《关于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850号);

  5.《彩虹集团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至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彩虹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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